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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购”涉赌还是诈骗?

   

  新闻背景

  “一元购”的广告见过吗?“一元夺宝”、“一元抢购”、“一元秒杀”等,打着“投入一元钱”可博得宝马轿车、iphone手机等热销产品的旗号吸引大家参与,有的网友抱得iphone归,更多的则一无所获,甚至有人为此投入几十万个“一元”,最终血本无归。那么“一元购”的背后是怎样运行的?其法律性质如何?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呢?

  揭开“一元购”神秘面纱

  互联网平台充斥着各类“一元购”网站,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参与的网友也不在少数,但到底何为“一元购”?广义的“一元购”是指一切以较低的价钱“抢得”较高价值商品的营销手段。这种营销手段的突出特点一是将一定价值的商品“拆分”成若干等份,吸引众多参与者“以小博大”;二是购买的份额可以根据个人情况进行选择,就好比购买股票,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购买相应的份额,但一定不会出现全额购买的情况;三是多数被“抢”商品采取溢价发售的方式;四是大多数参与者“抢购”失败之后并不退还相应款项;五是部分“一元购”的网站存在指定中奖人的情形。如果某种营销方式符合上述特征中的前四点,即可判断其属于现在统称的“一元购”;如果全部符合上述五个特点,则可以判断该种营销方式不仅属于“一元购”,还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从“一元购”网站经营者的角度来看,“一元购”是其获取商业利益的一种手段,一个价格昂贵的商品必然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卖出,不仅如此,还要在此基础上赚得报酬,这就是为何“一元购”总是以溢价的方式发售。但如何以更高的价格将商品卖出就成为一个核心问题,因此就出现了将商品分成若干等份,利用大众“射幸”心理,以指定少数人“中奖”的方式达成这一目的。

  比如市场价格为5288元的iphone产品,“一元购”的经营者则以5688元的价格让参与者“抢购”,即便必有一人获得这部iphone,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是多赚400元;如若使用后台操作的手段指定中奖人,则可赚得5688元。可见,对于经营者而言,只要参与人足够多,这就是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而对于绝大多数参与者而言,只是丢了一点小钱,不会放在心上。

  不同于“秒杀”和彩票

  直观而言,“一元购”看上去与商品“秒杀”和买彩票很类似,但仔细分析,三者又存在本质的区别。所谓“秒杀”是指商家将有限数量的商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投入市场,在一定时间内先“抢”到的消费者,即可享受优惠价格购得该商品。因抢购状况往往较为激烈,短时间内商品就有可能被一抢而空,故称“秒杀”。其与“一元购”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需要去“抢”才可能获得商品,且在一定程度上都需要有相当的“运气”。不同之处在于:一是被“秒杀”的商品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而“一元购”的商品价格往往高于市场价;二是“秒杀”失败后消费者不会有任何实际损失,而“一元购”抢购失败则会遭受投入份额无法返还的不利后果;三是“秒杀”一般是完整商品出售,而“一元购”一般会把商品“分为”若干等份。由此可见,“秒杀”与“一元购”存在本质上的不同,其中最核心的即是“秒杀”失败没有损失,而“一元购”商品买的份额越多,一旦失败损失就越大。

  另外,不少人抱着“中彩票”的心理参与“一元购”活动,想通过一元钱的投入博得超值商品,相当于花两元钱买一注彩票,有一定概率获得数百万元大奖。虽然“一元购”与买彩票看起来都是以小博大,都会存在一定的成功概率,并且投入的金钱数额也不会被返还,可以说非常相似,但两者之间最核心的区别有二:一是“彩票”是公益性质。在我国,无论彩票的形式有何变化,实际上只有两种彩票——福利彩票与体育彩票,而这两种彩票都属于公益性质,而“一元购”的盈利一般都进了商家的腰包;二是“彩票”的发行需要经过有关国家机构进行认证之后才合法,因此即便形式上看“一元购”与买彩票有相似之处,但其发行行为未通过相关机构的认证,也是不合法的。

  或涉嫌违法犯罪须谨防

  “一元购”与商品“秒杀”、买彩票不同,其合法性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具体分析,“一元购”大体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没有指定中奖人的“一元购”。该类型的中奖人是活动的少数参与者,经营者主要以赚取溢价款的方式赢利。即便这种看起来合法的“一元购”也存在着不合法的因素。经营者与参与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类似于射幸合同法律关系:经营者发布“一元购”商品的行为即构成要约,参与者确认购买的行为构成承诺,一旦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但射幸合同的缔约须以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为前提,如保险合同就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其目的是为了分散和分担意外事件带来的风险,以稳定社会秩序;如金融期权的交易更多是一种融资手段,以活跃整个经济市场。因此,“一元购”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射幸合同关系,其具有以小博大的赌博性质,涉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从外观上看,“一元购”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少,但如果涉及的商品价值较大,那么参与的人数也就较多,涉及的总金额也必不会少,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第303条的规定,“一元购”甚至涉及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或构成开设赌场罪。

  另一种是指定中奖人的“一元购”。这种类型的“一元购”主要是指网站经营者利用网络技术将中奖人特定化,使得真正参与者遭受损失,从而获取利益。实际上,该种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指定中奖人的“一元购”涉嫌触犯诈骗罪。指定中奖人的“一元购”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一元购”的形式实施欺诈,并使众多参与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款项参与相关活动,且该款项通常不予退回,其行为的基本构成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指定中奖人的“一元购”实际上是一种诈骗行为。

  无论是具有一定赌博性质的“一元购”,还是涉及诈骗犯罪的“一元购”,二者都存在较大风险,需谨慎防范。同时,消费者在参与各类“抢购”活动时,应比照“一元购”的各项特征仔细分辨,时刻保持警惕和理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

 

来源:北京日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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