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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打发斯蒂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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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死后婆媳不和婆婆搬走
一男子自1982年结婚后,和妻子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然而,2010年男子去世后,婆媳之间因共同居住、由婆婆承租的房屋等问题矛盾丛生。婆婆甚至因此离开诉争房屋,搬到了外面生活。而在两人因此对簿公堂后,两审法院在审理中均未支持儿媳认为自己对诉争房屋同样享有居住权的主张,判决其为婆婆腾房。

  本案中婆婆吴某为1928年生人,儿媳徐某为1958年生人。徐某于1982年与吴某的儿子李某结婚,之后一直与老人生活在一起,居住在坐落于本市河西区小海地的一套住房内。该房为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房管站经营管理的公产房屋,吴某为承租人。多年来,吴某一直居住在房屋“大间”内,徐某夫妻一直居住在“小间”中。2010年8月,吴某之子、徐某之夫李某去世。随后,婆媳俩因为诉争房屋等问题发生矛盾,争执不断中吴某干脆离开了这套房屋,搬到外面居住至今。老人于是到法庭起诉,要求儿媳腾房。

  本案成讼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和丈夫李某于2001年已经购买到另一套公产房,现该房由徐某承租。庭审中徐某辩称,自己婚后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所以对该房也应享有居住权。其名下承租的那一套公产房,现在已经作为自己儿子的婚后住房,所以她并不具备腾房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婆婆的诉讼请求。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均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婆媳关系,在徐某丈夫李某去世后,两人更应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化解家庭矛盾及纠纷。现双方发生矛盾,吴某为此搬出居住,说明双方已经无法生活居住在一起。而吴某作为诉争房屋的承租人,对该房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由于她坚持要求徐某搬离诉争房屋,且其名下并无别的房屋可供居住,而徐某名下却有其所承租的房屋,因此对吴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法官告诫:双方虽然打起官司,但仍是亲人,徐某在腾出房后,婆媳之间应尽量维护家庭的和谐关系,争取将矛盾化解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决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的15日内,搬出诉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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