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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和医院被告监护不力致女婴死亡 判赔35万

   

  鉴定认为医院责任在50%左右 家属据此增加索赔额———

  认为医院监护不力致女婴死亡,张先生夫妇将协和医院告上法庭。

  市二中院上午通报,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协和医院存在监护不力,判决医院赔偿张先生夫妇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2010年2月25日,张先生的妻子在协和医院产下一名女婴,该婴儿出生后被发现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后张先生夫妇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0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女婴的死亡原因鉴定认为,协和医院在对女婴的诊疗行为中,存在新生儿娩出后监护不力的不当,该不当在女婴死亡结果中起到部分作用,建议参与度考虑为50%左右。

  后张先生夫妇依据鉴定结论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医院赔礼道歉,按照50%的赔偿比例,赔偿医疗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8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协和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协和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50%。因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应赔偿,具体数额酌定。医院要求按照30%的比例赔偿经济损失的答辩意见,缺乏相应依据,不予采纳。

  二中院认为,一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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