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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一保安猝死公司判赔54万 曾5个月工作超300小时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黄姓保安2013年3月执勤时猝死,因生前曾有5个月的工作时间达300小时,超过劳资约定的288小时,台湾地方法院认为,保安公司排班不当造成黄工作负荷过重导致猝死,判决保安公司应赔偿他的双亲共54万(新台币,下同)元,可上诉。

  黄的双亲提告,保安公司指派黄长时间担任夜班工作,造成他过度劳累。2013年3月8日上午因疲劳累积,而引发心脏疾病,不幸在执勤中猝死,要求赔偿。

  保安公司辩称,劳动契约书明文约定黄担任夜班工作,并未强迫;且黄不曾向公司、主管或同事提及有何身体不适或想换日班工作。公司指出,黄是因心律不整性右心结构不良,致突发心律不整,导致心脏性猝死,属先天性疾病。

  法官调阅黄生前的值班签到纪录,有5个月的全月工时达300小时,已违反双方约定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每月连同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88小时的规定。

  法医验尸虽认定黄是自然死亡;但依劳检单位过劳评估结果,认为加班工作负荷与发病相关性极强,并认定为职灾,可见保安公司排班不当与黄过劳死有因果关系。

  由于黄有先天性疾病,保安公司只须负一半责任,且黄的双亲已领取职灾补偿金和保安公司补偿金共127万多元,因此判决保安公司共应再赔偿54万多元。(中国台湾网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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