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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家暴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近日,由于不堪忍受父亲的长期家暴,今年11岁的张晓梅(化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递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11月25日,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依法为她签发了该院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

11月15日下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里的张晓梅哭成了泪人,她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诉说了自己被父亲无端殴打的遭遇,请求获得法律的保护。

2013年,张晓梅的父母离婚,张晓梅随父亲张某生活。离婚后的张某性情大变,脾气越来越暴躁,经常体罚、殴打女儿。

3年来,由于父亲的无端殴打,张晓梅多次报警求助,派出所民警对张某进行了多番教育、劝诫。然而每次民警走后,张某不但没有改观,反而恼羞成怒,再次对张晓梅拳脚相加。

在张晓梅的老师和同学的印象里,张晓梅的头上、脸上、身上总是带着伤痕。张晓梅的爷爷、奶奶和叔叔为了保护她,多次和张某发生冲突,但最终还是“输”给了张某的“暴脾气”。

今年11月15日,张某得知张晓梅的母亲到学校看望她以后,又对张晓梅大打出手。惶恐中,张晓梅跑到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求助。

受理该案后,该法院立即安排办案人员走访调查。经过10天的调查取证,该案承办法官认为,张晓梅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张某对张晓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张某对张晓梅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在当地村委会宣读民事裁定书时,张某情绪激动,不停嚷嚷:“我自己的女儿,我有权利管教,你们不要多管闲事!”

看到张某仍未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办法官便与“访惠聚”驻村工作队队员共同与张某恳谈,告诫他实施家暴的后果和法律责任。经过两个多小时的恳谈,张某终于认识到家暴行为的危害,并愿意改正。至此,这起玛纳斯县首例强制人身保护令案件顺利结案。

此案主审法官说,申请人张晓梅年仅11周岁,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来源:法制日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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