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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住建委原副主任受贿一审获刑10年

   

  朝阳区住建委原副主任祝某,利用职务之便在1998年至2014年期间,为多家公司和多人介绍工程,收取各种财物折合人民币700余万元。2015年3月祝某涉嫌受贿罪被查获。近日,北京市三中院认定祝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

  朝阳区住建委原副主任受贿700余万

  今年56岁的祝某系北京市朝阳区住建委副主任,法院查明,1998年至2014年间,祝某先后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招投标合同管理科副科长、科长,北京旭日建设工程监理中心法定代表人,朝阳区建委委员、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家单位和多人在获取建设项目、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

  祝某共收受人民币499万元、港元30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近200万元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15万余元。据悉,祝某受贿15笔,最少的6万元,最多的120万元。2015年3月13日,祝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朝阳检察院查获归案。

  收受财物种类多

  祝某收受的财物包括现金、轿车、房产等。尹某作证称,1998年的朝阳区郡王府装修改造工程,祝某是该工程的总负责人。祝某决定由尹某的公司施工后,尹某分三次给祝某送了120万元。

  北京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称,他通过朋友认识了祝某,2010年,祝某告诉陈某,自己看中了一辆奥迪轿车,让陈某前去购买。陈某购买后,祝某将车开走。当年,祝某便将亦庄的一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由陈某。

  北京某工程公司董事长崔某称,2010年他向祝某表示希望拿到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项目。祝某提出要给自己父亲换套房子,崔某便在朝阳区为祝某购买了一套120平米的房产。

  三中院判处祝某有期徒刑10年

  庭审期间,祝某辩护人表示,祝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希望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祝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祝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

  三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祝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70万元;扣押在案的奥迪轿车、股票等待变卖后获得钱款予以没收。

  文/本报记者 杨琳

 

 

 

来源:北青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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