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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卡遭境外盗刷 银行赔一半

   

章先生人在国内,但却接连收到境外消费的短信提示,查询后发现银行卡被人在境外分12次盗刷了13万余元。为此,他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房山法院审理后,认定银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并判决由银行向章先生给付65832.68元及利息。

事主:人在国内遭境外盗刷

章先生曾在某银行开户申领了一张理财金卡,去年3月19日,他收到一条银行发送的提醒短信,“您尾号××××的理财卡03月19日08时07分境外消费授权成功,授权金额为2025.74美元”。由于该条短信为境外消费信息,章先生本人一直在国内,且信息中没有余额提示,与之前收到的银行短信提示格式不同,所以并未在意。

然而第二天,他又收到一条提醒短信,称其理财卡在境外消费交易产生人民币购汇金额12765.28元,3月24日又有两条境外消费的短息提示传来。直到此时,章先生才感觉事情有些不对劲,赶紧查询银行卡余额,这才发现问题。经查交易明细,该卡于3月20日至25日期间在境外以“人民币购汇”名义共计被盗刷12次,总金额131665.36元。为了减少损失,章先生赶紧去银行办理挂失手续。

银行:不应该把卡转借他人

章先生认为,因银行未尽到保障义务致使自己遭受损失,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被盗刷的131665.36元及利息。

面对起诉,银行方面表示自身在章先生银行卡的境外消费交易中不存在过错,并向法院提供了该卡的相关取款凭条及取款录像,以此来证明这张卡并非章先生一人使用。银行方面表示,经查证,章先生于2015年3月7日向银行申请,将短信通知手机号码变更为其朋友兰某的手机号。此外,《理财卡领用协议》中写明,“理财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申领人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申领人本人承担。”银行方面据此认为,章先生违反协议约定,将银行卡转借他人造成安全隐患,且他本人在收到短信提醒后长达四五天的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故对损失应自行承担。

法院:伪卡交易双方均担责

房山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兰某,兰某曾使用该卡在国外消费,最后一次出国时间为2014年11月,兰某每次使用完银行卡均会归还给章先生。在银行卡短信提醒手机号变更后,兰某收到短信通知,遂向章先生反映并挂失。该卡的人民币购汇项目所涉境外消费系在加拿大通过VISA网络刷卡进行,交易时只需验证卡片背后预留签名,签字人均为谢某。而章先生和兰某均不认识谢某。

而根据银行的消费记录及章先生和兰某的出入境记录看,二人均不可能持该卡在2015年3月20日至3月25日期间出现在加拿大,因此可以判决该期间发生的境外消费应为使用复制的银行卡交易,即“伪卡交易”。

法院认为,章先生持有的银行卡被他人利用、通过制造伪卡而能够在交易系统使用并完成交易,可知银行制作的银行卡及相应管理系统存在安全漏洞和技术缺陷,未能充分尽到对涉案银行卡内资金的安全存管义务,系伪卡制造及盗刷行为得以出现之首要原因,故应对章先生之资金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但与此同时,由于该卡交易时,不需要输入银行卡密码,而章先生将银行卡借给朋友使用,此举增加了其银行卡数据信息泄露之风险,故章先生自己对伪卡交易行为的出现具有一定过错。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与章先生对损失的发生各承担50%的责任,银行向章先生给付65832.68元及利息,同时驳回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发现被盗刷怎么办?

1冻结卡片,防止损失扩大

拨打客服电话挂失或者手机银行自行操作,多数银行有“失卡保障”服务,在挂失前48小时或72小时发生的盗刷可以赔付。

2立即报警,保留立案回执

拨打报警电话时,讲清几个关键要素:时间、地点、人、被盗刷了多少钱、是否已经挂失。

3用银行卡在ATM机上操作,留取证据

立刻到附近的ATM机上取现,或者使银行卡被吞卡,并留存操作凭证,作为维权证据。这样可以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中,其他ATM机上的交易为伪卡所为。(记者何欣)

 

 

来源:北京晨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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