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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3750万公款 企业高管获刑4年

   

为帮助与公司有合作关系的业务伙伴,被派驻到合资企业的中方代表任某8次挪用公款3750万元替朋友解决资金困难。北京青年报记者昨日获悉,任某因挪用公款罪被东城法院一审判刑4年。

检方指控,2004年9月至2006年9月期间,任某利用其受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委派担任华升富士达电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公司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指使该公司财务部部长谭某,先后8次通过收支不记账的手段逃避财务监管,以个人名义将公司款项3750万元分别提供给其他单位用于增加注册资金及其他营利活动。

2004年9月末,任某一朋友陈某找任某,希望其往陈某开在交行某支行的公司账户上存款,以帮该支行完成季末的某项业务量,任某同意出500万元打入陈某在银行的账户。此后,陈某又多次找任某借款,截至案发,任某共借给陈某1350万元。此外,任某的另外两个朋友因急需钱交纳投标保证金等,也向其借款24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谭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人有自首情节,谭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所挪用的公款均能及时归还,依法对二人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一审判处任某有期徒刑4年,判处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记者 李铁柱)

 

 

来源:北青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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