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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民防局原局长因受贿被判12年

   

丰台区人防办主任、民防局原局长崔爱国被控受贿104万余元及两套住房,其受审时却一再辩称给他买房的女老板与他谈婚论嫁,对方是用他的钱帮他投资理财。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崔爱国有期徒刑12年,在案扣押的104万余元予以没收后,崔爱国提出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辩称收受房产为理财

60岁的崔爱国大学文化,2000年5月担任丰台区人防办主任,2007年起任丰台区民防局局长。法院一审查明,2007年,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北京两家物业公司(均另案处理)在租赁和使用人防工程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后在换购丰台区一套房屋过程中,收取两公司支付的差价、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停车管理费等共计104万余元。此外,2005年至2011年间,崔爱国还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收受贺某(另案处理)出资60余万元购买的丰台区风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资140万元购买的丰台区玺萌鹏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爱国被抓获。

庭审中,崔爱国辩称,他于2003年底经某领导介绍认识了小他18岁的贺某,他只跟两个下属打过招呼,说贺某是领导介绍来的人,以后涉及什么工程,尽力从中协调关系,但他从未具体针对哪项工程打过招呼,没有为贺某谋取不当利益。崔爱国一再解释,他与贺某在2005年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两人已谈婚论嫁,他把所有的钱都交给对方保管,贺某给他买房是帮他理财。不过因为孩子的关系,他几次和妻子提离婚未果。他和贺某还商定,如两人分手,贺某会把这些钱按照银行利息全部返还给他。崔爱国的辩护律师认为,崔爱国与贺某共同生活,是事实上的夫妻关系,二人具有共同的财产,不可能形成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然而根据贺某的证言,她和崔爱国就是行受贿关系,出于感谢和继续得到关照,为其购房,因崔爱国担心被老婆知道,就按照崔爱国的意思登记在自己名下。贺某称,她从2003年起开始做人防工程,通过崔爱国等人的帮助在丰台区承租了16处人防工程,有12处转租出去,这些年净利润有1000多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崔爱国收受贺某贿赂是委托她理财,二人并非夫妻,而崔爱国的当庭辩解也否认二人是共同财产关系。崔爱国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亲属能够积极为崔爱国退缴赃款等情节,对崔爱国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获刑后,崔爱国提出上诉。他认为,认定其受贿所依据的房屋价格鉴定价值数额有误,他和贺某是同居关系,对方为其购买的房屋不应认定为受贿,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指出,在案证据证明,崔爱国利用职务便利为贺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帮助,并收受对方出资为其购买的房屋,且在案发前为掩盖受贿事实,逃避查处,指使贺某将房产转卖,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崔爱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贺某的证言和相关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一审法院依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财产价格鉴定结论,认定其受贿的数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应予维持。(记者 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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