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厂排污入河 三人被追究刑责
花都区首例污染环境罪日前终审
广州日报讯(记者曾卫康)无牌电镀厂严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被判刑,昨日,记者从花都区有关部门获悉,花都区首例污染环境罪终审裁定,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排放未处理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据悉,2013年9月25日,花都区环保局与花都区公安分局执法人员在赤坭镇荷溪村查处了一间无牌电镀厂,现场抓获涉嫌污染环境罪嫌疑人廖某和邓某。同年10月16日,嫌疑人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明,从2013年8月至案发时止,嫌疑人在没有办工商营业执照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电镀、抛光和不锈钢板表面处理等工作,将未经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至巴江河。经花都区环境监测站对总排放口的水样取样检测:pH值、镍、铜、锌、六价铬、总铬的排放浓度均超出国家标准。其行为属“严重污染环境”,已触犯了刑法,要追究刑事责任。
花都区环保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2014年12月5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廖某和龙某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三万元;判决被告人邓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龙某上诉后,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龙某、原审被告人廖某、邓某构成污染环境罪,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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