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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透析技术”先进在哪?

   

  1.“生态透析技术”十大特征

  “生态透析技术”有以下十大特征:

  (1)先进性

  “生态透析技术”的技术十分先进,真正实现“三无处理”(无化学物质添加、无污泥产生、无臭气排放),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

  (2)节地性

  “生态透析技术”可以在河(涌)、湖中就地安装,占地少。在当前城乡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大环境下尤显宝贵。

  (3)节能性

  “生态透析技术”投入少。能耗低,处理每吨水耗能少于1度电。

  (4)简便性

  “生态透析技术”无需集中化建设,不需挖泥、不需截污,应用广,操作简便,极易推广。

  (5)快捷性

  “生态透析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和安装,安装建设

  简单快捷,时间短,见效快,适合大规模推广。

  (6)灵活性

  “生态透析技术”管理简单,仅需供电,维护简便,适合中国的国情和未来发展的方向。可以化整为零,一个村的污水集中到一个鱼塘就可以,而且不影响养鱼(由于灭了细菌,鱼儿减少病害,更健康生长)。(7)稳定性

  “生态透析技术”设备、技术稳定性强,可长期运行使用。

  (8)弥补性

  “生态透析技术”具有弥补性。可以有效弥补现行污水处理技术的短板,避免浪费。比如20万吨规模要扩大至25万吨,而市政管网不够,怎么办?这时候就可以采用“生态透析技术”加以弥补了。

  (9)小型化

  应用“生态透析技术”,可实现在整个小区、一栋楼,或是一个家庭安装一套透析设备,对其产生的污水就地处理,并在区域内循环回用。真正实现了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

  (10)个性化

  “生态透析技术”的理论具有第四次工业革命的特征,按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进行个体化设计生产安装,克服刻舟求剑式的污水处理模式的最大弊端,可根据污水量大小进行设计,规划与实际污水处理量匹配;可满足各种不同水质要求的回用水、排放水、景观水的客户个性化要求;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美化设计和多功能兼用。

  2.“生态透析技术”与传统污水处理技术投资比较

  (1)投资比较

  “生态透析技术”投资成本约为现行集中式污水处理技术的20%~30%(详参见表1)。

  (4)回用的经济性比较

  污水处理厂一般建设在下游,若需进行回用,需铺设管道将处理后的出水输送至上游每个小区、每栋楼,其回用的综合成本高达2~2.5元/吨。同时,据统计,管道的渗漏率往往达20%,导致其综合回用成本更高,要达3~4元/吨。而且往往由于铺设管道难度大,征地难,因此回用难度大,经济性差。而相比之下,“生态透析技术”采用就地处理、就地回用的方式,其回用成本低于1元/吨,因此,“生态透析技术”的回用经济性更加高。

  3.治理效果

  “生态透析技术”实现了三个满意,即百姓满意、政府部门满意、技术部门满意。

  (1)百姓满意

  “生态透析技术”不产生臭气、无二次污染、使环境干净整洁卫生。老百姓是直接的受益人,也是感受最深的人。只有实现了老百姓的满意,才能真正反映技术的应用成果。老百姓满意就是根本的技术要求,也是最直接反映治理技术是否可行的标志。人民群众的满意和需求就是工作的要求。(2)政府部门满意

  政府部门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决策者,也是治理技术的是否应用以及如何应用的决策者之一。政府部门的满意,体现了其对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对技术治理结果的肯定。“生态透析技术”投资少、运行费用低,技术效果见效快,技术含量高,方法新颖,同时该技术还是群众看得见、用得起的技术,容易得到政府部门的认可。(3)技术部门满意

  技术部门在整个过程中负责对各种技术的处理结果进行实时监测、定期分析,其出具的权威数据直接反映了该技术的成熟程度。“生态透析技术”处理后的出水,可达到排放水、景观水以及回用水的各项指标要求,能通过技术部门的检测与验收,获得技术部门的认可。

  回音

  珠海市斗门区莲洲镇美丽乡村办周武

  “生态透析技术”从2013年3月开始在莲江村投入使用,运行稳定,有效地对全村的污水进行治理,且保证池塘水质清澈、达标。效果如下:(1)2013年5月20日经广东省环境监测站检测,出水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类标准。(2)2013年8月2日经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珠海监测站检验,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Ⅲ类的要求。(3)该技术设备从运行至今,未发生故障,运行效果稳定良好,维护简单。

  广州市开发区环境监测站站长陈如明

  (1)该系统科技含量高,无化学添加,无污泥排放,无臭味,无二次污染。(2)系统设备占地面积小,安装、移动均十分方便,使用市电,维护管理简单,运维成本低,适合分散处理、循环处理。(3)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循环处理废水,在改善鱼塘水质的同时,对水生生物无其他副作用。(4)该系统可作为农村地区、工地板房区,以及其他难以布设管网的居民的临时或长期污水处理设施,补缺政府污水厂的大集中处理,实现水环境的全面治理和改善。

  广州地铁建设事业总部有关负责人苏振宇

  (1)经过SPT设备处理后的出水符合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质》。(2)经处理后的卫生间空气符合《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征求意见稿)》和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3)SPT设备在处理化粪池污水、泵房泵井空气、卫生间空气有明显作用,可实现空气净化,达到标准要求。(4)该技术除臭快,可快速实现臭气及致病菌的同时处理,同时在管网不完善的地方,可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达到排放要求。

  广州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

  “生态透析技术”可应用于污水厂污水管网接不到的地方,作为污水厂污水治理工作的补位,同时,该技术可应用于农村污水治理、点源污染治理等方面,是一种很好的技术。

  追问

  既然“生态透析技术”优势如此突出,效果如此明显,为什么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和普及?

  推广普及新技术新模式面临什么阻碍?

  探求一

  突破观念樊篱

  1.环保意识有待提高

  根据2013年广东省社会政策研究会、中山大学和广东财经大学合作在广州市老六区进行了《广州市居民环保意识调查》课题,发布了《广州市居民环保意识调查报告》。在数千名受访对象中,广州市民最关心水污染治理,比例为38.8%,但仅有不足8%的广州市民表示一直或经常参与相关的环保活动,46.3%的受访居民表示从未参加过环保活动。

  环保意识的缺乏也体现在不少领导干部身上,不少领导干部过于注重增长GDP而忽略了自然环境怎么样了,青山为什么越来越少,绿水为什么越来越黑。

  针对市民甚至领导环保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要不遗余力开展生态文明的宣传教育,提升公众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认知和认可,倡导先进的生态伦理价值观和适应生态文明要求的生产生活方式。建立公众对于生态环境意见和建议的反映渠道,通过典型示范、专题活动、展览展示、岗位创建、合理化建议等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提高珍惜水资源、保护水生态的自觉性。大力加强水文化建设,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传播水文化,加强节水、爱水、护水、亲水等方面的水文化教育。

  2.地方政府对污水治理建设不够重视

  以广东省为例,目前,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中仍有7个城市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52个设市城市仍有半数以上城市没有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设施,就连经济最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些城市都没有投入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实际上,一个中等城市建设一个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中等规模的污水处理厂需要资金2亿元左右,只相当于修建5公里左右的高速公路的造价。

  据分析,投入与收益不对等的现象也是河流污水治理进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一般来说,江河流域上、中游的城市与下游的城市相比,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相对短缺。而且,上游河段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收益最大的不是本地,而是下游城镇。这种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在地域分布上的不一致,导致了上、中游城镇对处理污水持消极态度,不愿意因开征污水处理费而得罪市民或因污水处理收费过少无法偿还贷款而背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财政包袱。

  3.普遍存在品牌壁垒

  污水处理行业集中度较低,项目分布较为分散,我国从事污水处理企业也较多,从而各类企业在行业内竞争较为激烈。目前,地方政府在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时难以选取统一标准,在甄别优秀企业上存在一定难度。同时,城镇污水处理关系着城镇环境、地方公众利益和城市地方竞争力等。

  因此,行业内拥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项目运营经验丰富的企业更容易得到当地政府和其他合作方的认同。而起步较晚、运营规模较小、知名度低的企业要想进入水处理领域,则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认识和了解,短期内很难被认同。因此,污水处理行业存在有较高的品牌壁垒。

  探求二

  突破政策樊篱

  1.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尚需理顺

  国家越来越重视环境治理问题,一个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国家在强力推行三大环保行动计划,试图以铁腕治污。但环保系统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还未有更大突破,如部门权责不一的老问题依然存在。

  2.污水处理政策仍存短板

  我国污水处理虽然有一些政策、标准、规定,但是总体而言,存在执行标准过旧、执行处罚过低、执行弹性过大的问题。(1)执行标准过旧

  我国污水处理产业起步较晚,各项处理标准制定滞后。比如污泥的处置问题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引起环保和农业部门的注意。目前,我国与污泥处理处置相关的标准仅有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8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3项。

  污水排放标准低。目前我国实施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最高的一级A排放标准仅相当于地表水的劣五类,国内相当部分的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还达不到一级A,因此即便各地都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全处理的理想状态,也难以达到改善和修复城市水体的目的。

  现有成熟技术能使污水处理标准从一级A提高到地表水四类,每吨处理成本只需增加0.1至0.2元钱。但当前污水处理费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完善,加上一些地方政府承诺的污水处理补贴长期拖欠难到位,污水处理厂连日常运营资金都难以维系,加大投入改造工艺技术的积极性不高。

  (2)执行处罚过低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这些处罚标准相对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过低,远远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3)执行弹性过大

  生态环境的管理职能过于分散,部门职责不清,是制约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管理职能分散在各个部门。以公众关心地下水保护为例。地下水监管事涉及国土资源、环保和水利等部门。环保部组织拟订地下水的污染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水利部负责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资源管理保护,而国土部则负责指导地下水的动态监测和评价。各个部门职能多有交叉,界限较为模糊,有待建立有效协调机制。

 

来源:人民政协报  由中华人物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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