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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小微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本报石家庄2月19日电  (记者马晨)日前,记者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获悉:《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为建立健全河北省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解决集体协商面临的突出问题、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对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的适用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小微企业较为集中的街道(乡镇)、经济开发区、工业(科技)园区、商业区、商务楼宇等区域内的工会,可以选派代表与区域内不具备独立开展集体协商条件的企业推选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

此外,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协商内容,《条例》还规定职工方和企业应当就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等六种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来源:人民日报  由中华人物河北网编辑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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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频道主编张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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