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戾女孩一走了之太草率
女孩的行为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直接由母亲带走显然太草率。她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哪?这些都需要有人、有部门来解答,进而解决
□烨泉
12月5日晚,重庆市长寿区警方对媒体报道的女孩在电梯里摔打男婴,并导致男婴坠楼一案作出通报,称“因行为人李某只有10岁,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侦查”。据报道,目前,女孩已被其母带往新疆。
年仅10岁的女孩出现异乎寻常的暴戾行为,而且最后产生了严重后果,这样的案件一经媒体报道就引起了舆论强烈反响。一些人认为女孩的行为让人难以原谅,而且不受到任何惩罚也让人难以接受。
对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警方应该查明女孩是否只是殴打男婴,给人们一个交代。因为毕竟男婴最后从25楼摔下,当时在场的只有女孩和男婴两个人。如果是意外坠楼,女孩的问题只是殴打他人,如果是故意把男婴推下或扔下楼那问题就要严重得多了。
第二,在第一个问题的基础上,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依据法律女孩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我国刑事责任年龄是14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所以,在这一点上公安机关不立案是有道理的。
但是不承担刑事责任是否就可以不受任何惩罚?是否就可以像现在这样一走了之呢?恐怕也没那么简单,这还要视女孩行为的性质来决定。如果是单纯的殴打,应该由女孩父母来加强对她的教育监管。但如果是女孩实施了更为严重的行为,单靠家庭教育就不够了,需要国家社会及时介入,以防止发生更恶劣的后果。
根据我国1999年颁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所谓严重不良行为,法律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女孩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九条“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其实,未成年人一直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从保护的角度说,社会舆论应该给予足够的宽容和谅解,但是当事态的严重程度超出了人们容忍范围的时候,恐怕就不能简单地一味要求宽容了。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特别是像这个女孩这样的低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是第一选择,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应该让女孩在家庭中接受教育,但是如果家庭教育缺失或者出现问题,那就应该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适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女孩的父亲承认对其经常性殴打,同时他还说殴打行为是“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如此“表达感情”真是闻所未闻。这样的家庭教育是否健康?人们不能不产生怀疑。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屡屡成为人们议论的焦点话题,一些未成年人的行为让人不敢相信,对此,我们更多地强调家庭的责任和学校的责任,但是最应该承担责任的是国家和社会。我们看到大多数行为出现严重偏差的未成年人都表现为家庭和学校教育的无力,而如果这个未成年人有严重的心理问题,仅靠家庭和学校的教育就更不够了。在这个时候国家应该及时介入,以国家强制力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矫治。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对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治规定了工读学校和政府收容教养两种方式,但一是强制力不足,二是没有明确的部门来负责,法律虽然规定了,却落实不了。为此,应该在政府教育部门中设置一个专门对自身行为出现偏差的未成年人进行管理的部门,这个部门要负责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家庭教育、学校教育进行专业的评估,经过评估后认为不能履行教育职责的,应该由政府部门进行强制教养。
女孩的行为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直接由母亲带走显然太草率。她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出现问题的根源在哪?这些都需要有人、有部门来解答,进而是解决,一走了之只会埋下更大的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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