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法槌”为“拍卖槌” “认钱”法院院长落马
新华网合肥6月15日电(记者王圣志、徐海涛)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德龙,在其任职期间,他所领导的法院曾两度获得全国文明单位,还获得20多项省级以上表彰。然而,顶着荣誉光环的他,却有着另一面黑色人生,他大肆以权谋私、将手中的“法槌”视作权力的“拍卖槌”,受贿、贪污合计人民币580多万元,最近被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
以权谋私主动索贿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8岁的杨德龙,在1998年9月至2011年1月担任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亳州市(2000年由县级升格为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73.48万元,美元0.3万元。另外,杨德龙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6.22万元。涉案金额折算人民币达580多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杨德龙多次以权谋私,索贿金额达380多万元,主要用于购买房产,共拥有8套住房,仅一套是房改房。
2006年4月,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陈兴魁,从其他企业转手购买了一家银行的不良债权,陈兴魁请杨德龙帮忙,通过诉讼追讨债权,杨德龙答应并指使法官帮助其诉讼追债成功。
2009年11月,亳州市国土局查封了天润公司土地使用权,陈兴魁找到杨德龙,法院遂判决天润公司胜诉,天润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从2006年5月至2010年1月,杨德龙先后3次向陈兴魁索要人民币160万元。
杨德龙任人唯“钱”,收受下属贿赂。杨德龙为下属于明亮办理工作调动、谋取职务晋升,先后16次收受其财物78万多元。杨德龙案发后,该法院副院长陈保飞、于明亮、刑一庭副庭长孙健、刑二庭庭长徐速等相继落马,腐败窝案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杨德龙作案手段隐蔽,每次收钱都找‘说法’,有的说是借,有的以‘认亲’形式,有的自己不经手。他还利用自己的办案知识,对抗纪检部门调查。”办案人员说。据纪检部门介绍,杨德龙在案发前四处活动,与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并伪造证据,对抗调查。
无视法律飞扬跋扈
据安徽省纪委办案人员介绍,法官由人大任命,而杨德龙却拒绝接受人大监督。如蒙城县居民葛某与宫某发生纠纷一案,亳州市人大对此案进行监督,杨德龙公然说“人大无权监督审判”。
杨德龙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也置之不理,有错不纠。亳州中院在判决一起受贿案中,对行贿人沈某判处缓刑,对介绍贿赂的李某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按法律,介绍贿赂者刑事责任较行贿者相对较轻,为此亳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杨德龙却坚持不改判。
杨德龙生活腐化,与多名女子有不正当关系。“杨德龙不仅贪婪,而且飞扬跋扈,品质恶劣”,一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他所住的小区里,有一个篮球场,他觉得吵,就命令法警把篮球架抬到了法院里;他家房子前,有几棵树遮挡视线,他下令法警将树拦腰锯断。小区群众得知他被纪委双规后,燃放鞭炮庆贺。”
“杨德龙唯我独尊,他在法院全体大会上公然说,‘谁是党组?我就是党组,我是一把手,只有我说了算!’法院的‘三重一大’事项,他从不研究,一个人说了算,对下属经常张口就骂,失去了领导干部最基本的修养。”办案人员告诉记者。
建立刚性的司法权力制约体系
据办案人员介绍,杨德龙在法院工作初期,也表现出一定能力,担任法院院长后逐渐堕落。由于其善于伪装,加之监督乏力,这名腐败分子以欺骗的手段获取多项荣誉。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认为,在杨德龙一案中,人大的调查权、罢免权未能真正发挥作用;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也未得到有效体现。
农工党安徽法律支部委员会主委储洁印律师说:“遏制法官以案谋私,要尽最大可能来规范法官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要建立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官明显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或业界公认准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要加大惩治力度,切实防止形式合法、实体不公的裁判,要强化人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生效判决的审判监督。”
安徽省纪委纪检三室主任江献军说,“揭穿‘双面’司法干部的真相,必须扩大考核的范围,不能仅凭汇报材料评优秀。对两院干部的考核,要倾听人大、政协、公、检、法、司等多部门意见,倾听社会反映,上级部门要深入基层多调查研究,这样才能得出客观的结论。”
参与查办杨德龙案的池州市检察院侦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章娄平说:“杨德龙在亳州市法院担任一把手长达13年,长期不交流,也容易滋生裙带关系和腐败的土壤。应建立刚性的司法权力制约体系,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