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横穿加油站被撞身亡 交强险商业险一并赔付
阿娟年幼的女儿小华(化名)在加油站被汽车碾压致死,可事后阿娟为获得赔偿款却先后打了近两年的官司。昨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外通报称已审结此案,认定交强、商业险及肇事车主共同赔偿阿娟及其家人61万多元。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肇事司机方某钢驾驶其本人所有的粤A×××××号牌货车由广州市往东莞市方向行驶。在行驶至中堂镇江南加油站的车行道时,方某钢驾驶的车辆与横过车行道的小华发生碰撞,造成小华倒地受伤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某钢、阿娟(小华的监护人)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阿娟不服事故认定,向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
经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中堂大队重新调查,决定撤销原作出的事故认定,并重新认定肇事车主方某钢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华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随后,阿娟将肇事车主及相关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诉称,因双方对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1010.4元;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在第三者商业险限额内赔偿100000元;被告方某钢在扣除已支付的46010.4元后,仍应向原告赔偿412802.04元。
对于上述控诉,肇事车主方某钢辩称,抢救费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事故认定应以第一次认定的同等责任为准,即使法院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 其也仅需负60%至70%的赔偿责任。
在案发近两年时间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本次事故中被告方某钢驾驶的货车存在超载的违法行为,因此被告太平洋财险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金额有10%的绝对免赔率。因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包括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万多元,故判令被告太平洋财保公司广州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1010.4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90000元;判令被告方某钢赔偿原告268323.58元。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石龙法庭彭晓娜法官通过此案例提醒广大公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事故遭受伤亡的一方想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首先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若肇事车方有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可以请求法院将两险一并处理。若当事人没有请求的,法官通过释明,当事人可自行作出选择。(记者/黄少宏 通讯员/廖蔚)